详细内容

捐赠管理制度

时间:2023-03-06    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制定目的
    为规范北京市军红救援队(以下简称“本队”)捐赠款物的接收、管理、使用行为,保障捐赠人、受助人及本队的合法权益,提高捐赠资源使用效益,增强社会公信力,促进队伍健康可持续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》及本队章程,结合救援队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本队接收、管理、使用的所有捐赠款物,包括:

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货币资金;

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物资(装备、耗材、生活物资等);

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拨或资助的款物;

通过公开募捐活动筹集的款物;

其他形式的捐赠财产。

第三条 基本原则

接受捐赠原则:优先引导捐赠方向主管单位北京市红十字会定向捐赠给我队,不直接接受任何捐赠,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向我队捐赠,按以下原则执行。

自愿无偿原则: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,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,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。

专款专用原则:捐赠款物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救援、培训、队伍建设及相关公益目的,不得挪作他用。

公开透明原则:捐赠款物的接收、分配、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,接受监督。

尊重意愿原则:尊重捐赠人意愿,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物;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。

合法合规原则:捐赠活动及款物管理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。

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

队委会:负责捐赠工作的领导、重大捐赠项目的审批。

秘书组(财务):负责捐赠款物的日常管理、财务核算、票据管理、信息公开。

后勤组:负责捐赠物资的验收、入库、仓储、出库、盘点等实物管理。

第二章 捐赠接收管理

第一节 捐赠渠道与形式

第五条 捐赠渠道
本队接受捐赠的主要渠道包括:

银行转账(不接受网络渠道捐赠);

物资直送(捐赠方直接送达或本队派员接收);

政府调拨(各级政府及部门调拨的物资、资金);

其他合法渠道。

第六条 捐赠形式

货币捐赠:人民币。

物资捐赠:包括救援装备(绳索、潜水装备、破拆工具等)、通讯设备、办公设备、训练器材、后勤保障物资(食品、饮用水、衣物)等。

服务捐赠:专业服务(培训、维修、运输等)、场地使用、技术支持等。

有价证券捐赠:股权、知识产权、不动产等非货币财产。

第二节 捐赠意向确认

第七条 捐赠意向沟通
接到捐赠意向后,秘书组应与捐赠人充分沟通,明确以下事项:

捐赠款物的种类、数量、价值;

是否有指定用途(定向捐赠)或指定受益对象;

捐赠人是否要求匿名捐赠;

捐赠人是否需要捐赠票据及税收优惠凭证;

物资捐赠的质量标准、有效期、存储要求等。

第八条 定向捐赠约定

捐赠人指定用途或受益对象的,应当签订书面捐赠协议,明确约定款物种类、数量、用途、交付时间等内容。

定向捐赠应当符合本队章程和公益宗旨,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。

定向捐赠款物应当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;确需改变用途的,须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。

第三节 接收程序

第九条 货币捐赠接收程序

确认到账:财务人员每日核对捐赠账户,确认资金到账情况。

信息登记:填写《捐赠款接收登记表》,记录捐赠日期、捐赠人(名称)、金额、币种、捐赠方式、是否定向、捐赠意向、联系人及电话。

开具票据: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(电子或纸质),作为财务凭证和税收减免凭证。

颁发证书:根据捐赠金额和意愿,可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感谢信。

第十条 物资捐赠接收程序

资料核验:捐赠人需提供以下资料方可办理入库:

捐赠函(说明物资品名、规格型号、单价、数量、总价值、是否定向、用途意向、联系人及电话);

质量合格证明(食品药品需质检报告、医疗器械需备案凭证、设备需产品合格证);

有效期要求: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原则上须在12个月以上;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,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;

公允价值证明(购买发票、成本核算证明、资产评估报告等);

捐赠单位法人相关资质(营业执照、许可证等复印件);个人捐赠的,需提供捐赠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
现场验收:由物资管理组会同相关专业人员(如需)现场验收:

清点数量,核对品名、规格与清单是否一致;

检查包装完整性,查验生产日期、有效期;

检查物资质量状况(设备需通电测试、食品药品需查验包装及性状);

填写《捐赠物资验收记录表》(附表2)。

问题处理:

资料不全的,要求捐赠方补齐后方可接收;

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过期临期的,当场向捐赠人说明原因并婉拒;

无法当场拒收的,单独存放待处理区,经评估后按规定处理。

登记入库:验收合格后,填写《捐赠物资入库单》(附表3),录入物资管理系统,生成唯一物资编号(二维码/条形码),分类分区存放。

出具凭证: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接收凭证和捐赠票据(可开具的货币化价值凭证)。

第十一条 拒收范围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赠,本队不予接收:

不符合国家质量、卫生、安全标准的;

过期、变质、破损、污染的;

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;

捐赠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;

非自愿捐赠或变相摊派的;

其他不符合本队宗旨或无法实现公益目的的。

第三章 捐赠财务管理

第十二条 账户管理

本队设立捐赠款专项使用,实行专项管理。

捐赠款账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同管理,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。

捐赠款利息纳入捐赠款管理,不得挪作他用。

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

建立捐赠款物财务账簿,严格按照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进行核算。

货币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入账;物资捐赠以公允价值入账,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,以名义金额入账并附注说明。

建立捐赠款物明细账,做到账实相符、账证相符、账表相符。

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审批

预算内支出:按年度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分级审批。

预算外支出: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,由队长审批;1000元以上的,由队委会审批;重大支出须经全体队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。

定向捐赠支出: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,需变更用途的,须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办理。

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列支

本队在组织捐赠活动中发生的必要工作经费(宣传、运输、仓储、管理等),可在捐赠款中按不超过5%的比例列支,但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工作人员不得从捐赠款中领取报酬,工作经费使用情况须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列示。

第四章 捐赠物资管理

第一节 仓储管理

第十六条 库区规划
物资仓库应分区设置:

待检区:临时存放未验收物资;

合格品区:按物资类型(装备、耗材、生活物资、医疗物资等)细分存放;

待处理区:存放问题物资、待报废物资、超期未分配物资;

应急储备区:存放应急常用物资(帐篷、急救包、应急灯等);

办公区:信息录入、单据管理。

第十七条 存放要求

分类存放:不同类别物资分开存放,有毒有害物品与普通物品隔离;

标识清晰:货架标签标明品名、规格、数量、入库日期、有效期;

堆码规范:留出通道,不得超高、超重堆放,防止挤压损坏;

环境控制:温湿度符合要求(药品冷链、食品干燥通风),配备防火、防盗、防潮、防鼠、防污染设施;

安全管理:监控覆盖、消防器材齐全、双人双锁管理(贵重物资)。

第十八条 库存管理

台账管理:建立《物资库存台账》,记录出入库流水、结存数量。

日常养护:

每周检查食品、药品有效期,建立《临期物资清单》(距有效期3个月内);

每月对装备类物资进行功能检查、维护保养;

每季度对纺织品进行通风晾晒。

盘点制度:

日盘点:核对当日出入库物资数量;

月盘点:每月全面盘点一次,填写《物资盘点登记表》,做到账实相符;

年度盘点:每年12月进行全面盘点,出具盘点报告。

第二节 物资出库与使用

第十九条 出库程序

申请:使用部门或人员填写《物资领用/出库申请表》,注明用途、数量、使用时间。

审批:

日常训练、常规活动物资:由物资管理组负责人审批;

任务出动物资:由行动负责人审批(可事后补办手续);

批量发放物资:由队委会审批。

出库:凭审批单到仓库领取,仓库管理员核对品名、规格、数量无误后,填写《物资出库单》,双方签字确认。

系统核销:及时在物资管理系统中核销库存。

第二十条 使用要求

专物专用:捐赠物资必须用于批准的用途,不得擅自改变用途。

规范使用: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装备物资,做好使用记录。

节约使用:珍惜捐赠资源,杜绝浪费。

使用记录:批量发放的,须建立发放台账,记录受益人、数量、时间。

第二十一条 回收管理

可回收物资:帐篷、折叠床、照明设备、发电机等可重复使用的物资,使用后应及时回收。

回收程序:使用单位清理、消毒、整理后,填写《物资回收单》,送回仓库验收入库。

报废处理:无法继续使用的回收物资,按报废程序处理。

第三节 处置与报废

第二十二条 不适销物资处理

境内捐赠的不适用物资:经捐赠人书面同意,报队委会批准后可变卖。

境外捐赠的不适用物资: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。

变卖方式: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方式,由物资管理组会同财务组组织实施。

变卖所得:所得款项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
第二十三条 报废程序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,应予以报废:

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的食品、药品、化学品;

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;

技术落后已被淘汰的装备;

其他经鉴定无使用价值的物资。

报废审批:

单件价值2000元以下的,由后勤组提出申请,队委会审批;

单件价值2000元以上的,经队委会审议后批准(如有);

上级调拨物资报废,按原渠道报批。

报废物资处置后,及时销账,处置收入纳入捐赠款管理。

第五章 捐赠使用与发放

第二十四条 使用原则

及时有效:接受的捐赠款物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,不得长期滞留;确需跨年度使用的,须报队委会审批。

公平公正:款物分配坚持民主评议、登记造册、张榜公布、公开发放。

需求导向:根据队伍发展需求、任务需要、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使用。

效益最大化:确保捐赠资源发挥最大社会效益。

第二十五条 使用范围
捐赠款物主要用于:

救援任务:执行救援、抢险、搜寻任务所需的装备、耗材、交通、食宿、保险等费用;

训练培训:队伍日常训练、专项培训、演练活动费用;

装备购置:救援装备、通讯设备、个人防护装备的采购和维护;

科普宣教:应急知识普及、社区宣传、公益活动支出;

队部建设:办公场地、仓储设施、日常运营费用(按规定列支);

队员关爱:受伤队员救助、困难队员帮扶;

捐赠人指定用途:符合本队宗旨的其他公益用途;

经批准的其它必要开支。

第二十六条 发放程序

制定方案:根据需求和库存,制定款物分配使用方案,明确发放对象、标准、方式。

审核批准:使用方案报队委会审批;重大发放活动须经全体队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。

组织实施:

货币发放: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,保留发放凭证;

物资发放:现场发放时,填写《物资发放登记表》,由领取人签字确认;

批量发放:可委托受益单位组织发放,要求其提供发放明细并公示。

公示监督:发放情况在队内及受益范围内公示,接受监督。

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确定

受益人的确定应当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。

优先保障本队队员在执行任务、训练中的装备和保障需求。

面向社会的救助活动,应当通过调查核实确定救助对象,优先救助困难群体。

第六章 信息公开

第二十八条 公开原则
   按照“谁接收、谁公开”的原则,及时、准确、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接收、分配、使用信息。

第二十九条 公开内容

年度公开:每年5月31日前,公开上年度:捐赠款物接收情况

余的。

第三十条 公开渠道

官方网站;

第三十一条 隐私保护

公开信息时,应当对捐赠人、受益人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(如隐藏姓名中的部分字、隐藏联系方式中间几位)。

捐赠人要求匿名捐赠的,应当尊重其意愿,不公开其信息。

第七章 捐赠人服务与权益保障

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权利
捐赠人享有以下权利:

知情权: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本队应当如实答复;

建议权:有权对本队捐赠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
监督权:有权监督捐赠款物的使用是否符合捐赠意愿;

保密权:要求保护个人隐私信息;

税收优惠权: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收减免;

表彰权:有权获得捐赠证书、荣誉表彰等。

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服务

信息反馈:向大额捐赠人发送年度捐赠工作报告。

参观考察:邀请捐赠人参观队部、观摩训练、参与活动。

荣誉表彰:根据捐赠金额和贡献,授予荣誉称号、聘请为荣誉队员等。

日常联系:建立捐赠人档案,保持日常联系,重大节日发送问候。

第三十四条 捐赠协议履行

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捐赠财产。

捐赠人不能按时履约的,应当及时说明情况,签订补充协议。

对拒不履行协议的,本队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,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。

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

第三十五条 内部监督

财务监督:财务组每月对捐赠收支进行核对,确保账实相符。

物资监督:后勤组每月盘点,督查组不定期抽查。

审计监督:每年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捐赠款物进行专项审计。

第三十六条 外部监督

业务主管单位监督:接受应急管理局、北京市红十字会、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捐赠人监督:接受捐赠人查询、质询。

社会监督:接受媒体、公众的监督,设立监督电话和邮箱。

审计部门监督:配合财政、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。

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队内纪律处分;造成损失的,依法赔偿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:

侵占、截留、挪用、贪污捐赠款物的;

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;

虚报、瞒报捐赠款物接收、使用情况的;

玩忽职守造成捐赠财产重大损失的;

违反规定列支工作经费的;

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。

对捐赠人拒不履行协议的,依法追要捐赠款物。

对冒用本队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三十八条 违规举报
   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。举报电话:,举报邮箱: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三十九条 解释权
    本制度由北京市军红救援队队委会负责解释。

第四十条 生效与修订
   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试行期3个月,试行期满经队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。制度的修订需经队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制度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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